中宏网股票11月19日电 11月18日晚间,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其内容显示,根据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2号、沪〔2023〕3号、沪〔2023〕47号、沪〔2024〕35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601727.SH)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图片来源:上交所网站
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建华,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胡康,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电气通讯(上海电气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欣,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电气通讯财务总监毛利民,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郑建华、胡康、沈欣、毛利民等四人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