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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迎“便利化礼包”,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先结后补”

2025-09-18 09:35:52 来源:华夏时报网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新一轮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案正式落地。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围绕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多个维度推出一系列针对性改革举措,持续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谈及《通知》出台背景,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

  “《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李斌表示。

  跨境投资改革取消双重登记、放开再投资

  在跨境投资外汇管理领域,《通知》落地多项关键松绑措施,进一步简化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

  首先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李斌表示,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也被取消。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

  李斌介绍,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在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看来,FDI领域“极简登记”再进阶。

  “把FDI资金从‘入境一落地一增资一利润再投’全流程的行政摩擦降到极低,既便利存量外企利润留在国内循环,也增强新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柏文喜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此外,《通知》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在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上,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李斌表示,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跨境融资改革提升额度、简化流程

  在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聚焦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扩大跨境融资便利。

  额度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流程方面,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此政策将全国范围内科创类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升至等值1000万美元,对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额度可提高至2000万美元;签约登记环节对审计财报的硬性要求也已取消。此次调整堪称‘额度+流程’的双重优化。”企业战略专家霍虹屹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对于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这样的调整非常契合他们的融资痛点。

  “很多创新型企业处在早期或高速成长阶段,财务规范程度有限,时间成本高,而融资需求又非常迫切。额度提升意味着更多外部资本的空间,流程简化则降低了合规成本,两者结合能让企业更快把资金用到研发和扩产上。这不仅是金融层面的便利,更是国家通过金融工具去服务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体现。”霍虹屹进一步表示。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也持有相同观点。他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举是国家针对科技型企业发展制定的战略性规划,通过放宽科技型企业全球融资的范围与规模,可进一步推动中国科技企业发展;同时借助差异化额度设置,能针对不同专业水平的科技型企业匹配相应融资额度,实现精细化融资与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的精准对接。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先结后补”

  另外,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上,《通知》特别强调,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李斌表示,《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能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李斌如是说。

  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把原来仅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做法推向全国,既方便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在华安居,也间接支持了重点城市吸引国际化高端人才。”柏文喜表示。(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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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源:吕怡蕾
编辑:康书源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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